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拉某,男,傣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67********,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德宏州**。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委**村民小组**号被告人拉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8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72克、毒品鸦片6.02克及手机一部、人民币2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拉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书记员:明信良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
2.案卷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