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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赌博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住本市八廓古城**巷子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由拉萨市八廓古城公安局八廓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拉某某在本市纳金路噶吉林酒店6楼茶园625号包间内多次组织达某某、扎某某、索某某等人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次仁

云丹加措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拉某某现住住本市八廓古城**巷子附**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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