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61986********,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住昌都市卡若区**公园**期**号门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昌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6日由昌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7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4日昌都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5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1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拉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库某某、朱某某、次某某虚构可以无需经过考试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骗取被害人库某某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骗取被害人次某某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元(¥19700),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38900),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9年8月23日15时许,昌都市公安局民警在昌都市**花园**期将被告人拉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库某某、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琳
助理检察员:德吉卓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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