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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某某**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布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日某某报案称:“其在布某某**医院输液时被同病房陪护的一名男子从其手机盗刷26000元。”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现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拉某某在布某某**医院陪护妻子住院期间,曾帮助日某某发红包,并获得微信交易密码后,被告人拉某某以借打电话为由,从日某某手机里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钱打入其手机微信为:“******”的账户上26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的事实。案发后拉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所盗得的赃款已全部挥霍用尽,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盗窃他人财务26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雪 琼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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