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2000********,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拉某某伙同茶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香格里拉市**镇**村**小区实施盗窃,并从一辆出租车内盗得两条红塔山香烟和现金人民币约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拉某某伙同茶某某来到香格里拉市**镇**小区实施盗窃,并从一辆黑色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90元(大写:壹仟零玖拾元整)。
3.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拉某某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来到香格里拉市**镇**小区实施盗窃,并从三张车内盗得一瓶大宝擦脸油和现金人民币141元(大写:壹佰肆拾壹元整)。后被告人拉某某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金人民币141元(大写:壹佰肆拾壹元整);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茶某某、杨某甲、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汪某某、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监控视频光盘2张、现金人民币141元随案移送至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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