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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尖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拉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21977********,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住同仁县*镇**村**号**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同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拉某某与尖扎县**乡**村村民多某杰同居生活,并1997年8月17日生育一男孩多某某。1999年(具体日期不详),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多某某由其父亲及爷爷万某某、奶奶措某某抚养。2008年8月份,多某某父亲多某杰因煤气中毒身亡,之后多某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5年11月10日多某某被确认为智力残疾一级。2018年1月,万某某以“其夫妻两人年迈,无能力再抚养孙子多某某,拉某某作为多某某母亲具有照顾自己孩子的义务”为由,将拉某某诉至尖扎县人民法院,同年3月29日经法院判决“多某某由拉毛曲监护抚养”。因不服判决,拉某某于同年4月19日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7日由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9月20日万某某向尖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11月13日法院以拉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为由,决定拉某某拘留15日,其间,尖扎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督促被告人拉某某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但拉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事项,这既侵犯了多某某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之后万某某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报案至尖扎县公安局。2019年10月 21日被告人拉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一、二审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万某某(多某某之监护人)陈述及报案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系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尖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忠多杰

检察官助理:吉后毛吉

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拉某某现居住于同仁县**镇**村**号**户。联系电话:1550973****

2.证据卷、文书卷各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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