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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拉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61988********,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美姑县人,户籍所在地山:四川省美姑县**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23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拉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两河路西段**号附**号一无名店铺内,容留南某某与李某,纠某某与李某军、李某生在该店铺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88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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