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押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押某某爬窗侵入本市富阳区**镇**路**号被害人郭某某**汽车美容店内实施盗窃作案8次,窃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共计2 4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押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押某某现押于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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