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煤矿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额托克旗**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折某某醉酒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煤矿和某大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某某和协警霍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折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并打了李某某两拳,民警李某某等人遂将折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仍辱骂、殴打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芝柱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折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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