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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把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把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把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把某某冒充军人与被害人李某某交往并建立了情侣关系,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感情,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父母给予的 “改口费”、礼金和支付购买衣服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多元。2019年11月2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金某某、把某某、尹某某等证言和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把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把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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