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范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单位:承某**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911****3*68****3**,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单位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村。
诉讼代表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承某***有限公司外事主管,联系方式:1313142****。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镇***村西路**1号,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二排**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村***17号,现住址:河北省**市****17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承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承某红凯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工人擅自在平泉市**镇***村6组、8组草庙**沟南山非法占用林地开采铁矿石、修路、建设排毛场,致使林地遭到大量毁坏。
经承某保态林业司法中心鉴定,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平泉市**镇***村**组**组**沟南山占地196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88.2亩,工矿用地107.8亩,已占用的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承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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