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12月6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扶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门前,窃得叶某某摆放在此的三盆多肉(价值人民币45元,其中两盆多肉灭失不予认定)。涉案一盆多肉已发还叶某某。
2020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扶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北侧,窃得卢某某摆放在此的两盆多肉(价值人民币439元)。后其在回家途中,又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间南门外,窃得王某某摆放在此的三盆多肉(价值人民币174元)。涉案多肉已分别发还卢某某、王某某。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扶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北侧,窃得卢某某摆放在此的四盆多肉(价值人民币115元)。涉案多肉已发还卢某某。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扶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扶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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