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扶某某在涟源市**镇周某某家吃午饭时饮用了约二两米酒。随后,扶某某驾驶湘KLD***小型轿车从涟源市**镇途径枫茅公路到涟源市**镇**村做事。15时许,扶某某再驾车沿杨茅公路前往娄底城区,在途径涟源市杨市镇板桥村地段,将小车开至路边菜地,致车辆受损,遂自己报警和报保险。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发现扶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将其带至涟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后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取样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