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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7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30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吴陈河镇***住吴陈河镇***2019年9月10日因超载被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扶某某驾驶豫S9E***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县吴陈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新县交警大队民警对扶某某驾驶车辆检查时发现该车核载8人,实际载人15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邱某1、邱某2、邱某3、扶某某、邱某4、邱某5、邱某6的证言;5.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松

检察官助理:金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扶某某羁押在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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