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带万某某(案发时15周岁)、晚某某(案发时13周岁)、刘某某(案发时13周岁)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扶某某为万某某等3人提供食宿。2019年10月2日晚上,应熊某某(另处)要求,扶某某带万某某、晚某某、刘某某等3人到叙永县叙永镇“轰趴馆”有偿陪曾某某喝酒。其间,曾某某提出让万某某“出台”,熊某某便再次联系扶某某到“轰趴馆”商量。扶某某到达“轰趴馆”门口后,和熊某某一起劝说万某某“出台”并和曾某某商定,陪侍费用和“出台”费用一共为1500元人民币。随后,曾某某带万某某离开,扶某某带晚某某和刘某某返回扶某某所开的建设旅馆房间。之后,曾某某带万某某到叙永镇水街吃宵夜,二人商量好再喊一个妹妹出来作陪。万某某便先找到扶某某,跟扶某某一起到建设旅馆带刘某某一起到了水街曾某某吃宵夜的地方,扶某某便离开。扶某某离开后,因万某某、刘某某表示不愿“出台”,曾某某又联系扶某某到水街处理此事,并在微信上与扶某某商定陪侍费用加万某某、刘某某的“出台”费用一共2200元人民币。随后,扶某某再次到水街劝说万某某、刘某某“出台”并保证自己会在宾馆楼下等候,万某某、刘某某便随曾某某一起到叙永镇逸度客栈开房。万某某、刘某某到了逸度客栈后拒绝开门让曾某某进来,曾某某便再次联系扶某某,扶某某在电话中对万某某、刘某某进行劝说并赶往客栈处理。其间,万某某、刘某某趁机从客栈跑出,被扶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叙永镇定水桥找到,万某某试图逃跑被扶某某喊人带回,曾某某因为有事先行离开。
第二天中午,扶某某带万某某等3人返回叙永县正东镇途中,曾某某电话联系扶某某,提出赔偿500元开房费用、与万某某发生性关系等要求。扶某某等人认为万某某、刘某某惹了麻烦,扶某某的朋友赵某某(另处)、毕某某(另处)便用树枝打万某某,扶某某让万某某解决此事,万某某同意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下午14时许,扶某某将万某某带至曾某某位于叙永县**镇**花园住宅楼底下,万某某上楼与曾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扶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听说后提出让曾某某拿钱捡底,双方在民康医院附近发生纠纷,有人报警后,民警到场处警,后电话通知扶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秦玉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扶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拾肆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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