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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扶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被告人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抓获临时寄押在福建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两案并案处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9月6日、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9月20日、12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盐城市亭湖区**路**动漫城内摆放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情况至该动漫城上班,负责该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账目收支等,并获得该动漫城5%的干股,2015年10月其股份被收回;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扶某某至该动漫城上班,负责游戏机的维修及给客人充游戏币等,并获得该动漫城5%的干股。期间,该动漫城内摆放“海洋之星”游戏机5台(每台都具有6个操作单元,其中有1台是坏的,后由扶某某维修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拿工资获利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扶某某通过拿工资等共获利人民币15800元。2016年9月6日该动漫城被响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5台“海洋之星”游戏机,共计30个基本操作单元,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人民币21000元,暂扣于响水县公安局。被告人扶某某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现场扣押5台“海洋之星”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扶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丁、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分别与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扶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文娟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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