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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扶某合同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扶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号。2006年5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28日、12月1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21日、11月27日、2019年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采取开具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等方法,以中山市**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3名被害人骗购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43838.19元。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扶某甲弃公司并关闭手机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94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173604.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51767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97557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38100元。

3、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镇**金属制品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5961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9324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343341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1559526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98120元。

5、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17911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973918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23190元。

6、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3352331.0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352331元。

7、2017年6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邓某玲骗购设计,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5552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邓某玲设计款人民币1555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8、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夏某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1354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9、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36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6510元。

10、2017年8月份,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玻璃工艺制品厂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682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1、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莫某龙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555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莫某龙货物价值人民币2555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2、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印刷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986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印刷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1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3、2017年7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8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4、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韩某亮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268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5、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廖某梅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67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廖某梅货物价值人民币16497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6、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顺德区**电器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12418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佛山市顺德区**电器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68726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7、2017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玲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142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玲货物价值人民币42399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8、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塑料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6962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塑料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56794.64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9、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杨某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996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0、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东凤镇**玻璃工艺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8705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东凤镇**玻璃工艺厂货物价值人民币86705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东凤镇**玻璃工艺厂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09220元。

21、2017年7月份,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南头镇**五金厂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17973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南头镇**五金厂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2700元。

22、2016年6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廖某权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40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被害人廖某权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5080元。

23、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模具厂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857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模具厂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22860元。

24、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黄圃镇**电器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27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黄圃镇**电器厂货物价值人民币602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5、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南头镇**塑料制品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49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南头镇**塑料制品厂货物价值人民币7627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6、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台山市**电机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34645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台山市**电机厂货物价值人民币376073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7、2017年8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骗购货物共价值人民币94803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8、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萍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8965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萍货物价值人民币50523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9、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密封胶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2417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佛山市**密封胶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32417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佛山市**密封胶有限公司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3810元。

30、2017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五金制品厂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5834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1、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电缆有限公司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1628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根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9868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3、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南头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664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4、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朱某芳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75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朱某芳货物价值人民币65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被害人朱某芳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6350元。

35、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顺德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1539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佛山市顺德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51378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6、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制品有限公司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25407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7、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罗某长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罗某长货物价值人民币4759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被害人罗某长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5080元。

38、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扶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佛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8457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9、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东凤镇**五金电器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4823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东凤镇**五金电器厂货物价值人民币684274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东凤镇**五金电器厂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86360元。

40、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珍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2481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珍货物价值人民币85481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1、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粘胶有限公司骗购货物价值人民币2480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2、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邓某兵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邓某兵货物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3、2017年7月份,被告人扶某甲先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东凤镇**电器配件加工厂骗购货物,采取开具空头的中国银行支票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233元)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中山市东凤镇**电器配件加工厂货物价值人民币355233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中山市东凤镇**电器配件加工厂已追回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59690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扶某甲在湖南省娄底市**桂府**期**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扶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2册。

3、光盘7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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