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扶某某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社区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站附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10月24日19时许,在冷水江市老公安局斜对面的巷子里,被告人扶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因纠纷发生争执,后扶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某某的左腰部捅了一刀,将其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扶某甲、阳某某、杨某某、扶某乙、李某某、谢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贩卖毒品罪

2016年7月26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扶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在冷水江市环北路招待所附近交易,后双方来到约定地点,张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从扶某某手中购得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张某某到吸毒人员廖某某家与其一起将购得的毒品吸食掉。

2016年8月2日10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冷水江市怡泉宾馆将被告人扶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扣押海洛因8小包、白色粉末状底粉1小包、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及电子秤1杆。到案后,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扣押的海洛因重4.83克、甲基苯丙胺重2.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提取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被告人扶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纲

2016年109

附:

    1.被告人扶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共11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