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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扬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扬某某到邻居胡某某家拿农具晒麦子。因胡某某家中无人,扬某某遂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胡某某家卧室,秘密窃取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133607704********)一张。2020年8月17日14时50分许,扬某某持该银行卡在百里洲镇解放路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上,猜出密码后,取款人民币38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扬某某已退赔所盗钱款。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扬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盗主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枝江市公安局百里洲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其照片;6.银行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明红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69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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