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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扬XX,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8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X村X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5月31日被陈桥派出所罚款200元处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XX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扬XX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8月14日被查处,被告人扬XX在封某某XX镇XXX村XX路南XX超市西屋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共抽取渔利7000元人民币。

到案后,被告人扬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扬XX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扬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赌资票据;扬XX退赃票据等书证;

2.证人白XX、孙XX、李XX等的证言;

3.被告人扬XX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扬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棋牌室,供人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扬XX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扬XX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扬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X村X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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