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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6号 

犯罪嫌疑人:托某某,男, 维吾尔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8221983********,初中毕业,个体 ,户籍地址:新疆轮台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托某某被轮台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目前在家。

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案卷材料,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 

2020年09月29日22时20分许,托某某驾驶新M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1333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玛某某,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玛某某,买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托某某给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警。

轮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轮)公(物证)鉴(尸)字【2020】00**、00**号鉴定书中玛某某,买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轮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达了6528221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报案情况和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结论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托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被告人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67款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安定稳定,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斯曼·克比

                 检察官:热孜万古丽·吐尔逊

                   2020年1月16 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一册公安侦查档案,8份维吾尔文起诉书,4份中文起诉书,电子案件档案(2张光盘),家庭关系人名单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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