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7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队。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扎某甲在微信好友“小黑”(未查获)的联系下,受利益驱使答应帮“小黑”接送欲非法出境人员,并以收取非法出境人员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费用作为报酬。2020年8月2日I3时许,被告人扎某甲邀约被告人扎某乙、扎某一起到孟连至富岩岔路口附近接欲非法出境人员,并允诺每拉一人给其500元报酬。2020年8月12日下午15时许,三被告人分别骑乘各自摩托车在孟连至**岔路口附近接到欲非法出境人员邱某某、汪某某、欧某某、巢某某、李某(该5人已被行政处罚)5人,行至孟连县**镇**组附近,被告人扎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运送欲非法出境人员,并允诺每拉一名欲非法出境人员给其500元人民币报酬。被告人扎某乙骑乘一辆车牌号为云J *****黑色豪爵摩托车拉载邱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骑乘一辆车牌号为云J*****黑色钱江牌摩托车拉载汪某某、欧某某;被告人扎某骑乘一辆红色无牌大摩托车拉载巢某某、李某;被告人扎某甲骑乘一辆红色豪爵无牌摩托车拉载欲非法出境人员行李。后由被告人扎某乙带路从**镇**组绕路而行,刻意避开公安查缉点。被告人扎某乙、李某某、扎某三人将五名欲非法出境人员拉至**镇**村**小组路边时遇到富岩边境派出所民警查缉,三被告人将五名欲非法出境人员放至公路边后逃跑,民警当场抓获5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及拉乘几人行李的被告人扎某甲。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扎某乙主动到孟连县富岩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21日,孟连县富岩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组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扎某到孟连县富岩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四被告人拉乘非法出境人员的运送工具摩托车4辆、手机3部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3.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车辆轨迹及查询、车辆权属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抓获照片;5.证人邱某某、汪某某、欧某某、巢某某、李某、杨杜的证言;6.被告人扎某甲、李某某、扎某乙、扎某的供述及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扎某乙、扎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乙、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甲、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扎某乙、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3.四被告人被扣押的摩托车4辆,手机3部,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4.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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