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扎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号**寨村民小组,住孟连县**镇**村**地**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拉祜族,文盲,农民,缅甸国勐波县人,住缅甸国勐波县**村(以上身份信息由被告人自报),现暂住孟连县**镇**村**地。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扎某甲(缅甸籍男子,未抓获)电话联系被告人扎某,要扎某到孟连县**镇**村**水库拉乘两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送到**号中缅界桩。被告人扎某因公安机关严打跨境犯罪,不敢亲自去拉乘欲非法出境人员。当日晚21时许,扎某在孟连县**镇**村**寨小卖部喝酒时碰到被告人扎某某,邀约扎某某到**水库大坝处接两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并承诺事成之后给扎某某1000元人民币的报酬,被告人扎某某应允后两人分别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到**水库处,接到两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扎某驾驶摩托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扎某某驾驶无牌红色摩托车搭乘张某、赵某某往中缅边境***号界桩行驶,当被告人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水库路段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张某、赵某某。2020年7月24日,孟连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寨路段抓获被告人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孟连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工具摩托车一辆,两被告人的手机各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扎某某、扎某后受案及立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明,证实被告人扎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扎某自报年龄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扎某某申明放弃本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扎某案发前的通话情况;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赵某某对被告人扎某某进行了辨认,对抓获地点进行辨认;两被告人相互辨认;两被告人对接人地点进行了辨认;6.证人张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乘坐被告人扎某某的摩托车欲偷越国边境途中被查获的事实经过;7.两被告人供述,如实供述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扎某、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扎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5487****,被告人扎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3份,光盘11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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