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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1********,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号。2020年5月7日因盗窃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400元人民币;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扎某甲伙同扎某乙(另案处理)、小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澜沧县、西盟县城,多次盗窃活鸡、江鳅鱼等财物。具体犯事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间,被告人扎某甲伙同扎某乙到西盟县勐梭镇**村**寨,盗窃被害人王某甲饲养的2只鸡。

2.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扎某甲伙同小某某到西盟县**楼下的**经营部,盗窃被害人黄某某饲养的5只鸡。

3.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扎某甲伙同小某某到西盟县勐梭镇**散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饲养在一楼车库的3只鸡。

4.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扎某甲伙同扎某乙到澜沧县**乡**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饲养的4只斗鸡;凌晨3时许,二人又到澜沧县拉巴乡街道农贸市场盗窃3条江鳅鱼。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扎某甲先到西盟县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放置在摊位的蔬菜若干,又到西盟县勐梭镇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摊位的米干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小某某、扎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7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勤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6页,光盘17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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