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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甲、扎某乙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决定逮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1********,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村**号,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决定逮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扎某某、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扎某甲扎某某在“坚果地”砍草时捡到一支火药枪,并使用该枪到“坚果地”打猎;2019年1月,被告人扎某乙为了打猎,向“扎拉(不知去向)”购买一支火药枪,并使用该枪到“坚果地”打猎。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甲扎某某、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扎某某、扎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扎某甲扎某某、扎某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枪支暂扣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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