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01*******,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孟连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镇**茶厂。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6********,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孟连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寨**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6********,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孟连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寨**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扎某丙因突发疾病,需外出就医,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扎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扎某乙帮他人将10名偷越国(边)境人员(许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官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从孟连县回旺水库运送到孟连县勐马镇腊福村光坎(腊福村与缅甸东盘的交界处)后偷渡出境到缅甸佤邦境内。扎某乙同意之后又邀约被告人扎某丙驾车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当日凌晨3时许,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云J*****的白色越野车、扎某丙驾驶车牌号为云K***** 的黑色海马轿车载着许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官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杨某某途经孟连县勐马镇东扩大寨岔路口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娜允镇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移交清单、户口证明、前科查证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手机信息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官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7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扎某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甲、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扎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有扎某甲、扎某乙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被告人扎某丙取保候审于孟连县**镇**村**寨**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44页,光盘17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1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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