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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8********,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孟连县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扎从2019年10月开始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在孟连县多次贩卖给岩某某、岩某某某等吸毒人员。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路***饭店门口抓获扎,当场从地上查获从扎妥外衣左侧口袋掉落的用卫生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1.42克;又从其外衣左内侧口袋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1.0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等;3.证人某某、岩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提取检材笔录等;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违反国家对毒品特定管制,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扎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碟。

3.本案中查获的毒品、手机、人民币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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