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6********,藏族,文盲,牧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柯拉乡益因二村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雅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称被告人扎某某藏匿有一支枪支。雅江县公安局干警2020年9月20日赶赴现场对其家人进行法律政策宣讲,经扎某某妻子通过电话联系扎某某后,被告人扎某某主动交代了枪支藏匿地点,并要求其妻将该枪支上缴。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扎某某经雅江县公安局干警传唤到案,到案后供述自己10多年前从**乡村民勒某(已死亡)处因抵账得到手枪一支,并藏匿于家中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手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