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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等4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江达县****街。2009年12月25日,扎某某被江达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6日,扎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6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江达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6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江达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6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江达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6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3日向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本案分别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10、2019年4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江达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2015年至2018年期间,江达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为首的直接管理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滋扰、拦截、恐吓等手段,在江达县内建筑材料等运输领域强迫交易、阻止卸货、拦截车辆,严重破坏了建设工地、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常的货物运输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强迫交易

2015年4月份以来,江达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队队长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江达县境内不允许外地车辆拉货运输为由,采取语言恐吓、滋扰、阻拦卸货的形式组织多人多次到施工项目工地、商户,强迫施工项目工地、商户的货物只能由该公司承运,达成运输协议。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份,威胁强迫江达县**货运部签订运输协议。

2.2017年3月份,威胁强迫**建工集团公司在江达县**项目工地签订运输协议。

3.2017年6月份,威胁强迫康某某签订运输协议。

4.2017年6月份,威胁强迫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达县**村安居工程项目签订运输协议。

5.2017年8月份,威胁强迫**建设公司在江达县**建设项目达成运输协议。

6.2018年1月份,威胁强迫江达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7.2018年1月份,威胁强迫**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达县**乡公路项目签订水泥运输合同。

8.2018年3月份,威胁强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达县**防洪堤项目签订运输协议。

9.2018年3月份,威胁强迫**建设工程公司在江达县**项目工地签订运输协议。

10.2018年3月份,威胁强迫中铁**局在江达县**公路建设项目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11.2018年3月份,威胁强迫**建设公司在江达县城**项目签订运输协议。

12.2018年4月份,威胁强迫昌都**建筑公司在江达县**项目签订运输协议。

13.2018年5月份,威胁强迫江达县**楼建设项目货物运输。

二、寻衅滋事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纵容、组织公司驾驶员,以检查超载或不允许外地车辆拉货为由,多人多次采取阻拦卸货、拦截车辆、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破坏正常生产经营和货物道路运输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份,**建设工程公司雇佣1辆车拉运货物至工地被阻止卸货。

2.2018年4月1日,阻扰中铁**局在江达县**公路改造项目12辆水泥运输车卸货。

3.2018年4月份,**建设工程在江达县**工程建设中,从成都购买一辆搅拌机被阻止装货。

4.2018年4月底,对江达县**工程项目部运输水泥的青海籍金某某的车辆进行拦截,阻拦2天。

5.2018年5月2日17时许,在江达县**乡**附近拦截**建筑工程公司雇佣外地车辆2台,拦截贡某某雇佣外地车辆1台。

6.2018年6月初,昌都**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达县**项目中,雇佣外地2辆车拉运水泥,2名驾驶员受到该公司驾驶员威胁阻拦,到7月初,2车水泥才卸货并将车辆返还。

7.2018年6月份,在江达县**乡拦截贡某某工地4辆运输水泥车3天。

8.2018年6月份,在江达县**乡**附近拦截**乡泽某某、曲某某、克某某、加某某4人4台运输车辆一天半时间。

9.2018年6月20日17时许,在江达县**乡三岔路口附近拦截尕某某、巴某某的运输车辆,并对人员进行威胁、殴打。

10.2018年6月21日15时许,日某某、旦某某从贡觉返回玉树的车辆,在途径江达县**乡三岔路口**附近时,被该公司几十人拦截,对其进行威胁,并对人员进行殴打、对车辆进行打砸。
11.2018年6月24日上午,该公司人员对江达县**工程一标段工地工人彭某某实施殴打并阻止卸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货物运输协议(合同)、**公司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收据、领条、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资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旺某某、索某某等79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尕某某、巴某某、日某某、贡某某、何某某、康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车损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康某某、顾某某、梁某某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作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语言恐吓、滋扰、阻拦卸货的手段,组织多人多次到施工项目工地、商户强迫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纵容、参与多人多次阻止卸货、拦截车辆、随意殴打他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货物道路运输秩序,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屈小明

2019年4月24

附:

1.被告人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嘎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20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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