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扎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200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住本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在本市**岛“**”店内上从老板王某某的衣服内盗窃现金45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的4500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书记员:丁增卓嘎
2021 年1月 4 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拉萨市**县**村**组。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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