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742号
被告人扎某某(自报),外号“叼毛”,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拉祜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扎某某伙同廖某某、雷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去到本市**镇**村**休闲钓鱼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两副钓鱼竿、两瓶洋酒、一批茶叶和一批电线(共价值约26000元)。得手后,扎某某四人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的碧泉柠檬茶罐口处提取拭擦物一份(经鉴定,系雷某某所留),在现场提取烟头一枚(经鉴定,系廖某某所留)。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去到本市**镇**村**街**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女装款式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价值约1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麻涌镇**村对面**巷**号**房将被告人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阳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廖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扎某某的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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