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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盗窃案)_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扎西泽仁,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95********,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九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泽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扎西泽仁翻窗进入位于康定市炉城街道办沿河东路二楼的藏佳宴饭店,窃取收银盒一个、改刀一把,逃至河边使用石头和改刀将收银盒打开,取出盒内1620元现金后,将收银盒及改刀弃于折多河内。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扎西泽仁在康定市云松大酒店415房间被康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人民币1602.1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西泽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泽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扎西泽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扎西泽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扎西泽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佳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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