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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盗窃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8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某某,住隆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无影响羁押的疾病。被告人扎某某2004年因盗窃罪被西藏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到隆某某“隆子**朗玛厅”内喝酒,被告人扎某某买了半打(12罐)百威啤酒喝完后,没有钱再购买啤酒。然后被告人扎某某到朗玛厅二楼茶馆老板那里借钱,由于茶馆关门没借到钱,当时被告人扎某某回头时发现对面“隆子印象茶园”的门用简单的铁链锁着,心生窃取钱财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扎某某趁无人之际用手掰断门把手后解开铁链进入茶园内,走到茶园收银台旁被告人扎某某用右手用力扯开已锁的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和吧台上的钱包盗走。之后被告人扎某某走到**批发店前面的停车场处,把盗走的钱包内现金装入自己口袋,把钱包扔在**批发店前面的停车场大石头处。随后被告人扎某某先后依次去了**KTV、隆子**朗玛厅、**烧烤店等地进行消费,共计挥霍赃款4724元。2019年8月31日20时许,隆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隆某某**小区内抓获被告人扎某某时,被告人扎某某身上还剩余赃款3723元。

被告人扎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20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六个月。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益西索朗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张。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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