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95号
被告人扎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拉祜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9月6日左右开始, 被告人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所租住的本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宏源百货楼上出租屋308房借宿。2019年9月13日零时许,王某某醉酒后回到该出租屋睡觉,将一部苹果牌iphoneXR手机(价值3909.15元)放在枕头边上,扎某某乘王某某睡着之机将该部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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