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委会****号。犯罪嫌疑人扎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08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扎某某接到一名自称扎某甲(未抓获)男子打来的电话,告诉其到孟连县***乡**村***寨子往**镇**寨子**公里处接偷渡入境人员,并承诺每接乘一名偷渡入境人员到**镇后给予一人3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2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W5**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乡橡胶公司附近,搭乘上五名从缅甸邦康市一侧非法入境至中国一侧的五名非法偷渡入境人员前往***镇。当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镇**寨子公路路段时被群众发现后并报警,被告人扎某某因害怕弃车逃跑。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非法偷渡入境人员刘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黄某某(该四人另案处理)、黄某甲(已判决)。2020年08年03日被告人扎某某到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查获手机、抓获现场、辨认等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办案说明等;3.证人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黄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6.讯问、询问、辨认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移送光碟11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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