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扎某某因被害人扎某某在帮其购买房子时多报价十余万一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拉萨市人民医院附近商谈此事。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扎某某驾驶电动车赶往约定地点,途中在本市娘热路警务站附近的“王梅日用百货店”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和劳保手套一副。22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在“明珠加油站”内进入被害人扎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车,在车内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扎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扎某某的胸部刺击一刀便下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扎某某在下车追赶过程中倒地被路人送至拉萨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回到家中得知被害人扎某某死亡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死者扎某某系单刃类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扎某某,导致被害人扎某某心脏破裂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19年4月4日
附:
1. 被告人扎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五册,起诉书八份,一证通一本,光盘七张;
3.被害人扎某某,男,藏族,198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已死亡;
4. 涉案刀子等赃物待开庭
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