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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77********,藏族,群众,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现住拉萨市曲水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曲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曲水县公安局20201124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曲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1222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扎某甲同次某甲、扎某乙、格某某、土某某在曲水县**乡**村**组**藏面馆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扎某甲与格某某因**村搬迁话题开始吵架并争执不休,五人被茶馆老板赶出茶馆。被告人扎某甲与格某某就在茶馆门口继续发生推搡,被告人扎某甲不听劝阻从车辆后备箱内拿出木棍打到格某某腰上,被拉开后又冲向格某某对其拳打脚踢,致使格某某的腰椎、左肘关节、左眼眉弓处受伤,其伤情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受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派出所情况说明、伤情鉴定委托书、悔过申请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次某甲、扎某乙、土某某、次某乙、扎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康卓

书记员:旦增德久

                               2021年1月 11日

附:

1.被告人扎西次旺由拉萨市曲水县**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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