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扎某某(别名尼某某,绰号惹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401271982********,藏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镇。被告人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于2017年5月20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因在本市墨竹工卡县赤某某开设的酒吧内被被害人普某某和尼某某欺负,其为泄愤于当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从该酒吧走至其停放车辆处,从车内取出藏刀和扳手返回该酒吧三号包间内,与被害人尼某某和普某某发生打斗,导致被害人尼某某当场昏迷并造成轻微伤害的结果,被告人扎某某刺击被害人普某某胸部导致被害人普某某心脏破裂而死。
2017年1月2日9时35分许墨竹工卡县**大道便民警务站民警在巡逻至该县电信局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普某某倒地且左胸部在流血,被告人扎某某用手捂着被害人的胸部,被告人扎某某向民警交代其捅伤被害人普某某的事实,后被警务站民警控制并于当日移交墨竹工卡县刑警大队。
经拉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普某某系单刃类锐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伤者尼某某左肩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布仓觉
其美罗宗
2017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8份、光盘2张、换押证1份、一证通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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