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3********,藏族,中专,原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道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到得荣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得荣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立案调查,4月24日对被告人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得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得荣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得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3日,扎某某陆续从**乡12个行政村干部手中收取群众医保参保费共计447220元。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4日,扎某某本人及委托**乡干部扎某甲、杜某某2人,到中国农业银行得荣县**处,陆续将**乡非建档立卡群众2020年度医保参保费447220元中的427070元现金存入扎某某农业银行工资卡62284841293********账户。从2019年11月16日起,扎某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用于购买彩票和日常消费,至2019年12月22日将该笔存入银行的427070元全部用完。扎某某将剩余未存入银行的20150元通过现金消费、现金兑换微信钱包、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微信提现等方式用于购买彩票和其他日常消费,至2019年12月底全部用完。经司法会计鉴定扎某某挪用公款金额为447220元人民币,其中有395496.27元用于购买彩票,51723.73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日常消费。该款项属于公款,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聘用通知、工作安排通知、任职通知、会议记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信访事项登记表、2020年**乡非建档立卡医保缴费情况统计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扎某某判处2—3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得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拥忠拉姆
德西康珠
2020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得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苹果手机1部,黑色皮质外壳笔记本1本,金色北大同方牌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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