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扎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KTV饮酒后,驾驶无牌燃油两轮车从福清市宏路街道**KTV往高仑村方向行驶,行至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菜市场附近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无牌燃油两轮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被告人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路线图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洪娟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扎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0页;
3.光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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