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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拉祜族,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初中文化,孟连县人,住孟连县*******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8时11分,被告人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扎某甲从孟连县**KTV驶出,沿**路逆向行驶至孟连县**路**大门口路段处,在左转弯时致车辆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JC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扎某某、被害人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87mg/100ml血 。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6、光盘一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4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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