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89********,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仲某某,住址:西藏日喀则市仲某某**路*号,被告人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仲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仲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仲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扎某某来到仲某某居民区**藏餐馆与贡**等人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扎某某从该茶馆出来后驾驶一辆藏D0D883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2人)回家,途中在仲某某广播电视台门口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扎某某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第一次93.0 mg/100ml、第二次93.3 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扎某某带至西藏仲某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提取血液样本。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扎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报告(日公司鉴(理)字【2020】0052号)显示被告人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0mg/100ml。被告人扎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被告人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嘎某某、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扎某某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二张、饮酒场所指认笔录及照三张、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二份、被告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5、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晋 巴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仲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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