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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某某**镇**村**组,家庭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西藏自治区贡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镇。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贡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凌晨05时10分许被告人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藏C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贡某某县城驶往贡某某**镇方向,当该车行驶至省道**线**KM+**M处时撞到停放在罗某某自家出租房门口的车牌为藏CK****号中型客车,造成被告人扎某某和同车乘客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藏CK****号中型客车、藏CC****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扎某某被送至贡某某人民医院,由于伤情原因当晚无法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办案民警委托贡某某人民医院医生从被告人扎某某身上提取血样样板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检验被告人扎某某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13.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贡某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喝酒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土某某、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检验报告:藏公物(理)鉴字[2019]275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过程视频光盘1张;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贡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顿珠卓玛

助理检察员:小尼玛 

2019年 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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