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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藏,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51988********小学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西藏堆龙德庆区**镇**村,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65日被对其采取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扎某某醉酒驾驶藏AK****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京西路“宏发西城安居园”前路段时,与索某某驾驶的藏CB****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致使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车损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扎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5月27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扎某某返回事故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交警对其进行两次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53mg/100ml、148mg/100ml。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78.46mg/100ml。证实被告人扎某某被查获时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助理检察员:箪增锣布 书记员:刘雪峰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村

联系电话:1818997****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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