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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271972********,藏族,小学,务农,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某县某组,捕前住西藏自治区****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扎某某通过向某(男,藏,身份证号码:5421281983*******)从昌都帮旦某某购买1本C1型机动车驾驶证、帮助旦某甲、尼某某、旦某乙、桑某、欧某、朗某某、6人购买6本B2型机动车驾驶证。7人均为墨竹工卡县人,总涉案金额为:220500元(贰拾贰万零伍佰元),被告人扎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共20000(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记录查询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旦某某、旦某甲、桑某、旦某乙、朗某某、欧某、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帮助他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    珍

   书记员:贡桑德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墨竹工卡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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