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325211975********,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兴海县,现住青海省兴海县**乡**村**社**号,牧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330198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格县,现住德格县**镇**村,务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尕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4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某某,女,藏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921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县,现住临夏县**乡**村**社**号,务工。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2月9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9日夏河县公安局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3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夏河县公安局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索某某给扎某某打电话称:夏河县一户人家内有很多虫草放在保险柜中,自己有房门钥匙,是否愿意去偷。被告人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商议后同意去夏河实施盗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三人驾驶川A*****黑色宝骏730商务汽车前往夏河县,与被告人索某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索某某带领三人前往计生委家属院楼下指明被害人周某某住宅的位置,并将房门钥匙交给扎某某,还向他们三人说明自己会和周某某到玛曲县办事,到时候家中无人,让三人乘机对住宅保险柜实施盗窃。9月5日晚,三人来到夏河县计生委家属楼周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扎某某使用钥匙开门后,三人进入周某某住宅,由尕某某先行下楼开车,桑某某负责将保险柜背到车上,扎某某用茶几上的烟灰缸将玻璃打碎伪造现场,将保险柜装入车中后离开夏河县,三人驾车前往青海省玉树州时在一条高速公路边将保险柜撬开拿走虫草,将保险柜丢弃在路边。次日,将所盗虫草出售给青海省玉树州一个虫草贩,获利78600元,所得赃款被四人私分并挥霍。
被告人索某某、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伙同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变卖所得78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索某某、扎某某、尕某某、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6月18日
附:1、案卷肆册;
2、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桑某某现羁押于临夏市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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