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0********,藏族,文化程度不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乡**村**社**号,住本市城东区**广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3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6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5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乡**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8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5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乡**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5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住该市**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成某甲、严某某、仁某某、益某某、土某某、索某某、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9月26日至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扎某某、成某甲、仁某某、严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索某某、土某某等人,在青海省西宁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四川省成都市等地长期以三人川麻、扑克牌梭哈等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扎某某组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参赌、给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之后授意他人以殴打、尾随、骚扰、威胁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被告人成某甲、仁某某、严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索某某、土某某在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记账,后为扎某某暴力讨债等。自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扎某某、成某甲、仁某某、严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索某某、土某某以开设赌场获取上千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转办通知、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宾馆住宿综合分析、买卖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收据、银行卡交易回单、转账凭证、川垣综合市场房产协查汇总、民和县人民医院及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就诊记录、接警记录、查房回执、转账凭证、还款计划、欠条、借条、协议书、工程款顶账协议、抵债车辆相关资料、扎某某开票明细表、汇总表、更名明细表、房屋买卖合同、工作联系单、涉案人员微信交易记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人员飞机搭乘记录、出入境记录、旅馆住宿查询、青海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承诺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韩某某、王某某、成某乙、谢某某、姚某某、康某某等3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成某甲、仁某某、严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索某某、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成某甲、仁某某、严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索某某、土某某多次开设赌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静雅
检察官助理:郭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成某甲、仁某某、益某某、东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索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土某某现羁押于湟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马某甲、韩某某、王某甲、马某甲、谢某某、姚某某、康某某、成某乙、陆某某、陈某甲、孙某某、马某丙、陈某乙、马某丁、薛某某、陈某丙、余某某、杜某某、胡某某、贺某某、安某某、田某甲、常某某、王某甲、马某戊、张某甲、于某某、董某某、张某乙、马某己、李某某、田某甲、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王某丙、杨某某、马某癸。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二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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