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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岩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扎某,男,19**年**月**日出生,缅甸国佤邦邦康市人,拉祜族,文盲,务工(以上信息系自报),身份不明,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6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寨组**号,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8********,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在他人安排下,被告人扎某邀约被告人岩某、李某某运送偷渡人员。当日15时许,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孟连县**镇**水库附近搭载偷渡人员往孟连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30分许,三人运送偷渡人员行驶至孟连县**镇**村**铁厂路口民警查缉点,被告人扎某强行冲卡逃跑,被告人岩某、李某某被当场抓获。2020年9月10日,民警经排查在孟连县**市场一民房抓获被告人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协查函、抓获经过等;3.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4.证人何某甲、何某乙、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岩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4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查获的手机、摩托车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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