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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才让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才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身份证号632323199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才让某某到泽库县藏医院外治中心探望病人。被告人才让某某寻找病房时到外治中心二楼楼梯东侧第三间病房,发现该病房10号床枕头放置的一件粉色女子衬衫下面有一布质黑色小袋和人民币60元,遂将该小袋和人民币60元放入自己口袋。后离开医院步行至泽库县新建牛羊肉交易市场门口,打开袋子发现里面装有一对已拆坏的藏式耳坠。被告人才让某某将藏式疑似金属耳坠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夏河籍的陌生男子。赃款追回。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才让某某被泽库县公安局在泽库县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鉴定,被盗藏式黄金镶嵌珊瑚耳坠中珊瑚价格为人民币1033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060元人民币、黑色连帽羽绒服(帽子及双袖有三条白色杠条)、四颗小珊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调解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赛科卓玛的陈述;4.被告人才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国土资源部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1张,同步录音录像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让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093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让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才让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正措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现金1060元人民币、黑色连帽羽绒服(帽子及双袖有三条白色杠条)、四颗小珊瑚(圆珠型一颗、三颗半圆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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