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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才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才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凌海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小区(租住),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3月末被告人才某找到黄某某,谎称让黄某某出钱与其共同做抵押车生意吃利息赚钱 ,后被告人才某编造车辆登记信息,在网上找人制作五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该五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相继送经黄某某,谎称该些车辆车主欲做车辆抵押借款,黄某某先后五次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交给被告人共计32.25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归还黄某某5.9万元现金,后至今未与归还其他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才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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